第六节 政府采购

第六节(单-▲;多-■)
知识点 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 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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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的法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
指采购人依法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吸引众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为一切有能力的供应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但招标工作量较大所需时间较多招标费用较高

(三)邀请招标
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同公开招标相比较,邀请招标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目少、招标工作量较小、可以节约招标的时间和费用。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先公开召集);
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人书面推荐。
上述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上述2、3两种方式下的产生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例如】拟随机抽取5家,2、3方式的潜在供应商10家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直接选定1家供应商
进行谈判 进行磋商 进行报价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成立谈判、磋商、咨询小组,3人以上单数,专家2/3
制定、提供谈判、磋商文件 发出询价通知书
逐一谈判、磋商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满足需求、质量和服务后最后报价最低 综合评分最高 满足需求、质量和服务后最后报价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