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注公社近年常考新标准解读

A1+A2

 

 

土注公社

2021.4.2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1 总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2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依据。                                                                       1.0.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2 术语

  •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

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 居住街坊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

(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2 术语

 

 

  • 居住区用地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 公共绿地(G1和G3)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 配套设施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市政公用设施(U)、交通场站(S4)及社区服务设施(RX2)、便民服务设施(RX1)

  • 社区服务设施(RX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 便民服务设施(RX1)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归属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

(G3)

配套设施:A、B、U、S4

社会服务设施:R12、R22、R32 便民服务设施:R11、R21、R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3基本规定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500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 小学

 

1000

  • 初中
  • 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
  •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 门诊部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
  • 老年活动中心
  • 街道办事处
  • 健身房
  • 邮政营业场所

800

  • 派出所
  • 轨道交通站点
    •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商场
    • 菜市场或生鲜超市
    • 燃气调压站
    • 公交车站
    • 文化活动站

300

  • 社区服务站
  •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幼儿园、托儿所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小超市
  • 生活垃圾收集站400-1000(人力)2000(小机动车)
  • 生活垃圾收集点70
  • 机动车停车场(库)150

 

 

 

 4用地与建筑

  •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0.1-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1、随纬度越高,住宅用地比例、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越大

公共绿地比例减少

有关,保持比例不变(若干意见

4、建筑层数分类与《防火设计

 

 4用地与建筑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 建筑密度是居

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 绿地率是居住

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

比率(%)。

 

 

 4用地与建筑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建筑层数类别

 

住宅用地容积率

建筑密度最大值(%)

绿地率最小值(%)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m2/人)

Ⅰ、Ⅶ

低层(1层~3层)

1.0、1.1

42

25

11

32~36

多层Ⅰ类(4层~6层)

1.4、1.5

32

28

20

24~26

Ⅱ、Ⅵ

低层(1层~3层)

1.1、1.2

47

23

11

30~32

多层Ⅰ类(4层~6层)

1.5~1.7

38

28

20

21~24

Ⅲ、Ⅳ、Ⅴ

低层(1层~3层)

1.2、1.3

50

20

11

27~30

多层Ⅰ类(4层~6层)

1.6~1.8

42

25

20

20~22

1、最大高度80m

2、低层1-3;多层Ⅰ类4-6;多层Ⅱ类7-9;高层Ⅰ类10-18;高层Ⅱ类19-26

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最大容积率1.8,居住街坊有19-26层

4、人均住宅用地面积的推算。与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m2标准计算;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许多发达国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基本在30m2-40m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4用地与建筑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

 

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第A.0.2条的规定。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时数1h

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表4.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城区常住人口 (万人)

≥50

<50

≥50

<50

无限定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时~16时

9时~15时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注: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表5.0.5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名称

非机动车

机动车

商场

≥7.5

≥0.45

菜市场

≥7.5

≥0.30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7.5

≥0.4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医院)

≥1.5

≥0.45

 

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

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10%

  • 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 宜为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

有的城市肌理。

  •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0.5的规定。

表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

城市道路

附属道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附录A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 居住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2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3当周界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4当周界为城市干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道路。

6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总建筑 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附录A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

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

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

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宅旁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限,以下哪个表示正确? 集中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限,以下哪个表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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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

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难点2:宿舍和公寓属于住宅还是公建?

宿舍、公寓,无论其平面布置形式如何,均属于居住建筑,但其防火设计均应按照国家标准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难点3:住宅和公共建筑合建呢?是否属于上表中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住宅与除商业服务网点以外的其他民用功能合建时,其建筑可以依据

《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将住宅部分与其他民用功能部分分开来单独进行分类,不需要对整座建筑进行分类,但相互间的分隔和疏散应符合规范要求。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 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

间距。当符合本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在记忆表头的基础上记忆电话号码:“13911149679

 

 

 

 

 

因为火灾发生时,火势向上蔓延,低对高的影响较大。三种不限的情况都是防火墙(相时+屋顶1h)。 单多3.5高4的情况都是高无防火墙,二级无天窗。注4:防火墙+屋顶1h

注5:有防御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GB50067-2014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

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不同功能的防火分区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高四单万地两千(搞死弹丸抵两千)

 

 5.4平面布置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

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

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多层公建封闭楼梯间的口诀:

老姨(医)屡(旅)上(商)六楼一(议)展歌喉,图开心

防烟楼梯间口诀:三二三三分界线,一高老照负十三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难点1:注1是敞开外廊+,注2是敞开楼梯间-,注3是喷淋

+。那这些情况同时存在应该怎么算呢?

表中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先按照注3的规定增加后,再按注1或注2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40×(1+25%)+

5=55(m)。

 

 

 

 

 

 

 

5爷5孙跳歌舞,袋形走道是个9 高层距离对半分,病房24余30 单多医教最特殊,35减5不停数其他两个40走,高对半来单2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2 术语

  •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 用地红线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 建筑控制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容积率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高度不大于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0m为超高层建筑。

条文说明:3.1.2 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

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 规划控制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 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2 建筑基地

  •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0m
    •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0m
    •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0m
    •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0m
  •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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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规划控制 4.3 建筑突出物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人行道上空:
        • 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

0.6m

  • 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 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 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4.4 建筑连接体

4.4.4 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0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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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规划控制 4.5 建筑高度

  •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 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本标准第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 非本标准第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5.2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建筑高度不是一个概念,本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主要与城市规划控制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注重的是消防救援等方面。

 

  •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5 基地内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设人行道路。

  •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 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5m
    •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
  •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m
    •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m
    •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5m
  •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向行驶的出入口;
  • 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设置2个出入口,向行驶的出入口;
  • 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设置2向行驶的出入口;
  •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向行驶的出入口。
    •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0m
  •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0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0m
  •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0m

5.3 竖 向

  •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 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2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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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场地设计 5.3 竖 

  •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3%,且不应大于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0m, 在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2%,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 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8%,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的不同沟(室)内。
  •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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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筑物设计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7m
    •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0.6m

  •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8m
  •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 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

1.5m

  •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

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0m2
  •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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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筑物设计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
    •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 台阶总高度超过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 当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0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4 当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临空高度在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m。 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6 建筑物设计

6.8 楼 梯

  •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并不得小于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 楼梯应至少于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侧设扶手,达四

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6 建筑物设计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1 门 窗

 

6.9.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少于

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少于

2台

  • 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

时不宜超过2排×4台;

  • 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7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注:B为轿厢深度,Bmax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0m
  •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8m, 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

于0.8m;

  •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9m, 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

于0.9m;

  •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 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推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作为疏散门;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1 缘石坡道

  •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

 

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12
    •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0m

3.2 盲 道

  •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 盲道的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4 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 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mm~500mm
  •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500mm处设置;

4 行进盲道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 如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的位置;

  • 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2 无障碍出入口

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 平坡出入口;
  •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4 轮椅坡道

  •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50m
  •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50m

 

  •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节的有关规定。
    •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8节的相关规定。
    •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

(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

(m)

24.00

14.40

9.00

6.00

2.40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5 无障碍通道、门

  •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50m
    •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 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0m
    •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

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3.8 扶 手

  •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

 

  •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

 

  •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00m×1.50m,不应小于1.80m×1.00m
    •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

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 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

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 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00m2,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m2,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6.00m2, 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m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2;
    • 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00m2;设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2;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50m2;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m2;
    •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操作台下方净宽和高度都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250mm;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20m 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7.4 居住建筑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7.2 居住绿地

7.4.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

 

  •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

有3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 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mm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高差大于300mm时,当出入口少于3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个或3个以上,应至少设置2个无障碍出入口;
    • 游步道及休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
      •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及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花架等休憩设施不宜设置高于450mm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

口处设提示盲道;

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

  •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 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8 公共建筑

8.1.3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坡度小于1:30的平坡出入口。

  •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2 术语

  • 覆土深度 earthdepth

工程管线顶部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 水平净距 horizontalclearance

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 垂直净距 verticalclearance

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工程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②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③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距;④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等。

3.0.4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
    • 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 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 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 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4 地下敷设

4.1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4.1.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及湿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 非直埋电力、通信、热力及干燃气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
  •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排水管线。

  •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

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0m以下;
  •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0m以下;
  •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5m以下。

 

 

 4 地下敷设

  •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1.9的规定。

2 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5 直埋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m。

4.1.1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电力、燃气、热力、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

4.2综合管廊敷设

  •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 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 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 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 综合管廊内可敷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再生水、天然气、污水、雨水管线等城市工程管线。
  •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其他地下管线、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5 架空敷设

5.0.5 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电力线可采用多回线同杆架设; 2 中、低压配电线可同杆架设;

  • 高压与中、低压配电线同杆架设时,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论证;
  • 中、低压电力线与通信线同杆架设应采取绝缘、屏蔽等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表2 城乡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3 基本规定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4 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

  • 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

 

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 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 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 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 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 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4.0.7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5 竖向与道路、广场

5.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

1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 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5%。
  • 道路的横坡宜为1%~2%。

 

 

 

 5 竖向与道路、广场

  • 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 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级,踏步最大步高宜为15m;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 时,除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梯道宽度;

 6 竖向与排水

6.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

6.0.4 当城乡建设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时,宜用截、滞、蓄等相关设施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

 8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8.0.4 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m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

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0.5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m~3.0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m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m;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8.0.9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应避免大挖高填;岩质建筑边坡宜低于30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m。超过15m的土质边坡应分级放坡,不同级之间边坡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m。

 9 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9.0.2 城乡建设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应重视景观要求:4 挡土墙高于1.5m时,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 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积不应小于12m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
  •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内部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集约型公共交通、自行车 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5%

3城市内部出行中,9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规划人 口规模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控制在60min以内(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超大城市可适当提高),100万以下城市应控制在40min以内。                                           4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城市道路运行 的服务水平。城市干线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不应低于表3.0.5的规定。

表3.0.5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低限(km/h)

7.1一般规定

7.1.1城市对外交通衔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3规划人口规模100万及以上城市的重要功能区、主要交通集散 点以及规划人口规模50万~100万的城市,应能15min到达高、快速路网,30min到达邻近铁路、公路枢纽,并至少有种交通 方式可在60min内到达邻近机场。

  • 城市对外交通走廊或场站规划,应预留与之相交的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重要次干路的穿越通道,减少对城市的分割。
  • 承担国家或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职能的城市,城市主要综合客运枢纽间交通连接转换时间不宜超过1h

7.3铁路

7.3.2铁路场站之间宜相互连通,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快速铁路主要客站应布置在中心城区内,并宜与普通铁路客运站结合设置,中心城区外规划人口规模5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地区,宜设置高、快速铁路客运站。

5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所)等设施宜布局在中心城区边缘或之外。编组站应布置于铁路干线汇合处,并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可 与铁路货运站结合设置。

 

 

 

9.1 一般规定

  • 城市应提供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高品质有竞争  力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中心城区集约型公共交通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约型公共交通站点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常住人口和就业岗位, 在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不应低于90%

2采用集约型公共交通方式的通勤出行,单程出行时间宜符合表9.1.2

的规定。

表9.1.2采用集约型城市公共交通的通勤出行单程出行时间控制要求

 

规划人口规模(万人)

采用集约型公交95%的通

勤出行时间最大值(min)

≥500

60

300~500

50

100~300

45

50~100

40

20~50

35

<20

30

3城市公共交通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 换乘时间宜控制在10min以内。

9.2城市公共汽电车

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不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

500m半径计算,不应小于90%

 

9.3城市轨道交通

9.3.1高峰期95%的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部(轨道交通站间)单程出行时间不宜大于45min。                 9.3.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交通设施应结合站点所在区位和周边用地特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高服务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入口50m内。                                                              4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首末站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街接,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m

 

 

10.1一般规定

10.1.3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过城市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交叉口与路段时,应优先选择平面过街形式。

10.2步行交通

10.2.1步行交通是城市最基本的出行方式。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内均应优先布置步 行 交 通 空 间 。                                                                                                                                                 10.2.3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10.2.4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m范围内,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应低于4.0m;城市土地使用强度较高地区,各类步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宜低于14km/km2,其他地区各类步行设施网络密度不应低于8km/km2

10.3非机动车交通

10.3.3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城市和城市片区,非机动车道的布局与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2城市土地使用强度较高和中等地区各类非机动车道网络密度不应低于8km/km2

3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休闲与健身道、城市主次干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客运走廊500m范围内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单向通行宽度不宜小于3.5m,双向通行不宜小于4.5m,并应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物理隔离;                                                                                                                                                            4不在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及客运走廊500m范围内的城市支路,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非连续性物理隔离,或对机动车交通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12城市道路

 

12.1一般规定

12.1.4 中心城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宜小于 

8km/km2

 

12.2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

12.2.1按照城市道路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城市道路应分为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以及联系两者的集散道路三个大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 个 中 类 和 八 个 小 类 。                         12.2.2城市道路小类划分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12.4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与断面空间分配

12.4.2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包括辅路),规划 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城市不应超过70m,20万~50 万的城市不应超过55m,20万以下城市不应超过

40m

12.4.7全方式出行中自行车出行比例高于10%的城市,布设主要非机动车通道的次干路宜采用三幅路形式,对于自行车出行比例季节性变化大的城市宜

用单幅路。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12城市道路

12.5干线道路系统

表12.6.3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尺度推荐值

 

12.5.3不同规划人口规模城市的干线道路网络密度可按表

12.5.3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内部的城市干线道路的间距不宜超过1.5km

表12.5.3不同规模城市的干线道路网络密度

 

 

 

 

 

 

12.5.5干线道路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历史地段。

12.6集散道路与支线道路

  • 次干路主要起交通的集散作用,其里程占城市总道路里程的比例宜为5%~15%
  • 城市不同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支线道路密度,应结

合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综合确定,街区尺度宜符合表12.6.3

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于服务型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应大于8km/km2。

  • 城市居住街坊内道路应优先设置为步行与非机动车专用道路。

 

12.7道路衔接与交叉

  • 城市主要对外公路应与城市干线道路顺畅衔接,规划人口规模50万以下的城市可与次干路衔接。
  • 城市道路与公路交叉时,若有一方为封闭路权道路,应

采用立体交叉。

 

的规定。城市不同功能地区的建筑退线应与街区尺度相协调。 12.7.3支线道路不宜直接与干线道路形成交叉连通。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

 

 

 13停车场与公共加油加气站

13.1一般规定

 

13.1.2停车场按停放车辆类型可分为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按用地属性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按停车需求可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

13.1.4机动车停车场应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充电停车位。

13.2非机动车停车场

13.2.2公共交通站点及周边,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宜高于其他地区。

13.2.5非机动车的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1.5m2~1.8m2

13.3机动车停车场

  • 应分区域差异化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高的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指标应低于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低的区域。
  • 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与城市机动车拥有量水平相适应;

2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结合建筑物类型与所处区位差异化设置。医院等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

置下限值,行政办公、商业、商务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应设置上限值。

13.3.7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25m2计。停车楼(库)的建筑面积,宜按每个停车位30m2~40m2计。

13.4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

  •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km~2km,公共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5km~4km。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地区、山地城市宜取低值。
  • 公共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宜符合表4.2的规定。城市中心区宜设置三级加油加气站。公共充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2500m2~5000m2;公共换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2000m2~2500m2。                               13.4.4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换电站宜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 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m

13.4.5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充电站。